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 会奖政策 2019-02-25 17: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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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杭州会展产业,推进国际会展目的地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杭州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管理使用本着公平公正、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原则,由杭州市财政局和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共同负责。

杭州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杭州市会展办负责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和申请受理、核查评估、审核报批工作,配合杭州市财政局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1.举办重大会展活动;
2.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
3.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4.引进知名会展机构;
5.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6.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7.其他促进杭州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奖励对象为在杭州市范围内举办的、举办经费未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在杭州市会展办备案的由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举办的会展项目及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参会人数100人以上、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五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国际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20%的国际会议,给予会议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50%的扶持,或给予每位注册参会国际代表每天100元(人民币,下同)的扶持。每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民营经济前百强企业(上年度排名)等机构或企业举办的、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实际会期3个半天或在杭住宿1天以上的会议,给予会议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50%的扶持,每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由杭州市市场主体在杭州市专业展馆举办、符合杭州市会展产业指导目录、展期不少于三天、室内展览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市场化贸易类展览项目(即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商品展览、展销及各类成就展、人才交流会、图片展等项目),按项目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一)项目展览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
(二)项目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扶持;
(三)项目展览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8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扶持;
(四)项目展览面积超过800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扶持。
外地企业来杭举办的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品牌展览项目或4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贸易类展览项目参照本条款标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境外展商不少于5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展位(面积)20%以上的国际化展览项目,扶持标准在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总金额不超过110万元。

第十条 每个展览项目扶持不超过三年(届),第二年(届)至第三年(届)分别按照项目举办当年扶持金额的100%、80%给予扶持。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参加杭州会展办组织的、在境内外举办的杭州会展业宣传推介、招展引会、对外交流等活动的杭州市会展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5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来杭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对落户杭州后,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工作的,全球性国际组织来杭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每年分别给予100、70、4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区域性国际组织来杭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每年分别给予60、40、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知名跨国会展企业来杭州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对落户杭州后,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知名跨国会展企业总部搬迁至杭州,前三年每年给予6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在杭州设立亚太区域或大中华区总部,前三年每年给予4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在杭州设立控股子公司,前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对特别重要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活动补助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在杭举办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会议,一次性给予会议举办主体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引进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来杭州市举办,一次性给予项目举办主体1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杭州市市场主体在本市举办的会展项目被评定为杭州市级品牌会展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杭州市会展品牌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杭州市市场主体在本市举办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本地会展企业成功上市并交易的,根据《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十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事先备案。符合规定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应根据《杭州市重大会展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于每年12月底前向杭州市会展办备案(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当年下半年展会项目材料),未经备案和未按时间要求备案的项目,杭州市会展办不受理该项目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正式申请。按前款要求事先备案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前15天通过杭州市会展办官方网站向市会展办提出正式申请;项目结束后30天内,举办单位向杭州市会展办提交申请扶持资金相关书面材料;同一主体在一年中多次举办同一题材会展项目,只能就其中一项会展活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同期举办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其中包含展览、会议(论坛)和活动内容的,原则上举办单位只能就其中一项内容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三)核查评估。杭州市会展办接到会展项目举办单位正式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评估。

(四)部门评审。杭州市会展办会同杭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征求市场监管等杭州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五)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在杭州市会展办官网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上报审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上报杭州市政府审批。

(七)资金拨付。每年分两次拨付资金,会展项目于上年10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举办的,6月底之前,由杭州市财政和杭州市会展办发文确定予以扶持的举办单位、会展项目和扶持金额,并由杭州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会展项目举办单位;会展项目于本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举办的,12月底之前,由杭州市财政和杭州市会展办发文确定予以扶持的举办单位、会展项目和扶持金额,并由杭州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会展项目举办单位。

第二十条 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会展项目和相关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向杭州市会展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佐证材料。9月份以后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和机构可在翌年提出申请。

(二)部门评审。杭州市会展办会同杭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市场监管等杭州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三)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在杭州市会展办官网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上报审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上报杭州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本年12月底之前,由杭州市财政局和杭州市会展办发文确定予以补助奖励的单位、项目和金额,杭州市财政局直接向相关单位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同一会展项目举办单位超过一家的,申请单位在递交申请资料时应同时递交其他举办单位的授权文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杭州市会展业扶持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绩效评价,严格跟踪问效。由杭州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市审计局等单位每年对会展业扶持奖励资金扶持、补助、奖励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举办单位近三年内有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或会展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参展参会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取消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虚报冒领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的,杭州市财政局和杭州市会展办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会展不良诚信单位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会展扶持和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估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实施期为三年。由杭州市财政局会同杭州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8/12/27/art_1510981_18029.html

政策解读:《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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