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 会奖政策 2021-12-06 09: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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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黄浦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文旅产业创新提升工程的主要任务,加快建设更有品质、更有魅力、更具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核心引领区,促进黄浦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黄浦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黄浦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文旅产业资金”) 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管理机构

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金融办组成文旅产业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 文旅产业资金 各项管理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 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 区文化旅游局 ) 编制年度 文旅产业资金 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对 文旅产业资金进行拨付,对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符合市、区 文旅 产业发展导向的原则;

(三)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的预算绩效管理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支持内容

文旅产业资金 主要用于 推动黄浦 文旅产业 高质量发展 ,加速推进文旅重点产业发展,促进文旅消费增长,推动文旅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创新,配套国家、市文旅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以及其他促进区文旅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及其他机构。

(一)支持引进和培育文旅重点企业。 对租借我区办公用房自用且租赁面积 达到要求 的文旅产业领军企业,经评审认定,按其年租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

(二)支持重点产业服务平台和要素市场平台打造。 对促进文旅重点产业的产融对接、资源整合、人才培育、内容创作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知识产权、资本等要素市场平台建设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三)支持引进和培育文旅重点产业领军人才和新锐人才。 对于引进知名人才和机构的市场主体,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引进的知名人才和机构在本区实际开展的各类产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四)支持文旅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对在本区开展的文旅融合、文旅消费、文旅新业态以及文旅产业和科技、艺术、创意、金融、商业商务等区域重点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五)支持在线文旅产业发展。 对在本区开展智慧文旅场馆建设,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创新推出云演艺、云展览、云旅游、数字博物馆、数字艺术、数字酒店、数字景区、沉浸式体验等在线文旅项目,经评审认定,按 项目 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六)支持旅游会展产业发展。 对在本区由酒店、会展、商旅服务、室内室外空间等市场主体组织的不同规模不同数量的区域重点产业的业内引领的精品会议、展览和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 一定的资金奖励。

(七)支持演艺、影视和音乐产业发展。

支持演艺产业发展。对在本区首演、首秀的国内外精品演艺剧目及驻场演出项目,对在本区首演并进行国内外巡演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 一定的资金奖励。对开展的 原创剧目孵化、制作、演出项目, 对 在本区举办专业品牌节展、论坛等演艺活动项目, 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对在本区建设专业 剧场 的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支持影视产业发展。对 参加知名影视节并获得主要奖项的,在上一年度已在央视或两家及以上省级上星电视台首播的或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络平台首播作品的第一制作方或出品方,经评审认定,可按照影视节等级和市场表现等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支持音乐产业发展。对于在本区由市场主体举办的国内外知名 及原创 音乐节、音乐赛事等音乐类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八)支持电竞产业发展。

支持引进国内外一流电竞俱乐部。对在本区引进的电竞俱乐部,参加一定规模的国际电竞职业大赛或全国电竞职业联赛,获得冠、亚、季军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支持电竞场馆建设。对在本区投资建设 专业 电竞场馆的市场主体,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支持引进国内外一流品牌电竞赛事和活动,支持原创品牌电竞赛事的培育和壮大。对在本区举办的国内外一流品牌电竞赛事和活动及原创品牌电竞赛事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九)支持艺术产业发展。 支持艺术 产业空间综合体建设及其功能打造和运营管理。对在本区构建集艺术创作、艺术(画廊及拍卖)交易、艺术展览及保税展示、鉴定评估、艺术类教育培训、金融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艺术产业空间综合体建设,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建设总投资 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在本区 由市场主体举办的国内外知名 及原创 艺术产业活动项目, 经评审认定, 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十)支持IP授权产业发展。 支持IP授权产业项目、活动、原创IP孵化及配套专业服务落地黄浦。对在本区开展的IP授权产业项目、活动及区域内企业原创IP的内容制作、推广、版权保护、衍生品开发、展览、授权等项目,以及为IP授权产业配套的专业服务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贴。

(十一)加大对优质文旅项目的配套资金支持。 对获得国家、上海市支持的文旅产业项目,经申报评审认定后,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区级配套资助。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 文旅产业资金 采取 资金 奖励、房租补贴、配套资助、项目补贴的资助方式。 其中,项目补贴按照项目申报时的完成情况分为在建类项目补贴和成果类项目补贴。 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项目开展情况等,择优给予相应 支持 。

(二)同一项目不可兼报 本专项 资金 下的多条支持内容。

(三)不予支持事项。已获得 本专项资金 支持的项目单位,若获支持 项目尚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予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 不再重复支持 。

 第四章 项目申 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 记录 、合法合规的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和内容符合 文旅产业资金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申报指南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 ( 区文化旅游局 ) 结合年度工作要求,编制年度 文旅产业资金 申报指南,明确年度 文旅产业资金 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年度 文旅产业资金 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 ( 区文化旅游局 ) 进行项目申报。所有申报项目应在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成。区评审小组办公室 ( 区文化旅游局 ) 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程序性审查。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区文化旅游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会,根据各类支持项目实际需要,组织区评审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核定,确定建议支持名单和支持金额,并报区政府予以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

经区政府批准后,评审结果将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按不同支持方式进行拨付。资金奖励、房租补贴、成果类项目补贴通过评审认定后,按照核定金额一次性拨付。配套资助类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国家、市级项目验收后,按照核定金额一次性拨付。在建类项目补贴在项目启动后拨付50%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照核定金额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责任  

文旅产业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 文旅产业资金 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

区评审小组办公室 ( 区文化旅游局 )作 为获得 支持 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评审结果公示前对 项目 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 审核认定,对在建类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

在建类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获 支持 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 ( 区文化旅游局 ) 依照规定作出继续 支持 或者核减 支持 金额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单位,区评审小组办公室 (区文化旅游局) 依照规定作出继续支持或终止支持的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在建类项目完成后,获 支持 单位应严格按照申请内容、时间节点,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区评审小组办公室 ( 区文化旅游局 ) 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文旅产业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依法依规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跟踪评估

文旅产业资金 完成拨付后, 根据项目 的 规划和目标,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获 支持 单位的 项目 后续进展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单位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 文旅产业资金 的效能开展评估。

第十九条 违规责任

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以其他方式骗取 文旅产业资金 ,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助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 文旅产业资金 支持项目。对于项目未能按照申报进度推进,造成项目取消的(除不可抗力外),三年内不得申报 文旅产业资金 支持 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局(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0 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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