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会展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天津市 会奖政策 2021-05-24 14:40:29
分享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促进会展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将会展业打造成我区现代服务业的主导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会展产业集聚新高地,提升区域经济地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7〕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做大会展经济源头

(一)支持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做大做强。鼓励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加大自办展会力度,打造自办展品牌;广泛利用行业资源,积极引展引会。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分两次支付,用于自办展、相关客展及论坛的服务保障性支出(如安保、知识产权保护、突出贡献会展活动等)。

(二)支持会展主承办方落户。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主承办方注册在本区,年组织举办会展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会展主承办方在我区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展览举办。对在我区举办3天以上(含3天),展览规模在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的展会分别给予展会主承办方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展览项目由注册本区的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可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50%。对在本区举办3天以上(含3天),展览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首次展会,给予主承办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培育专业性会展,对在本区举办2次以上、处于培育阶段但产业特色明显,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展览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特色展会,经认定后给予主承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国际性品牌展会。对在本区举办2次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大型品牌展会,经认定后给予主承办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会议举办。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举办的参会人数200人、500人、1000人以上的会议,给予会议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30%的扶持,单次会议支持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五)鼓励酒店承接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展览期间的相关会议。对在本区设立并纳统的酒店,承担参会人数单日在200人以上的(含200人)的国内会议和参会人数单日在50人以上的(含50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参会人数单日在300人以上的(含300人)的国内会议和参会人数单日在100人以上的(含100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参会人数单日在500人以上的(含500人)的国内会议和参会人数单日在150人以上的(含150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会展及配套企业集聚

(六)支持会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鼓励国际著名展览公司独资子公司、全国性会展行业协会在本区新落户。对新注册并落户本区的企业、协会,经认定后给予前2年实际发生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协会原则上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对新注册并落户本区的会展配套服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前2年实际发生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会展企业聚集。吸引专业化会展公司、会展配套服务公司、会展工程企业落户的园区或基地,园区或基地内落户会展业企业20家及以上,且与会展相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数量达到5家及以上,给予园区或基地运营方奖励每年20万元;落户会展业企业50家以上,且与会展相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及以上,给予园区或基地运营方奖励每年40万元;落户会展业企业80家以上,且与会展相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数量达到20家及以上,给予园区或基地运营方奖励每年100万元。

三、优化会展发展环境

(八)加强制度创新。设立会展审批“绿色通道”,实现政务服务一站式审批,提高审批和备案效率,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

(九)降低办展交通保障成本。鼓励出租车公司、租车企业、网约车企业为展会主承办机构提供交通保障服务。会展主承办机构可根据合同费用的50%向津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申请补贴,每届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完善产业生态。推动设立津南区会展产业发展基金,全力构建会展产业生态体系。利用资本力量推动会议展览、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优质项目落地发展,形成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产业生态良性循环。鼓励在我区注册的有一定规模的会展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组建会展集团,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有品牌优势的会展领军企业。

(十一)强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在展会期间,由区相关部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共同组织设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诉受理中心,为参展企业提供现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十二)支持品牌建设。对在我区举办并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机构或项目,认证后2年发生的会员费给予5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

四、部门职责分工

(十三)会展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会展资金补贴及奖励,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业务主管部门。各街镇、政府派出机构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申报;未在本区注册的企业享受本意见涉及政策,由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申报。

(十四)成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会展经济区管委会、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技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展经济区管委会。

五、监督管理

(十五)会展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扶持资金的统一监管工作,其他资金由享受政策企业所在地街镇、区政府派出机构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

(十六)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资金的企业,责任部门应停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追缴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十七)承担本意见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相关工作的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操作流程

(十八)下发通知及准备资料。会展经济区管委会向各街镇、区政府派出机构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下发通知,各项目单位准备资料,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所在街镇、区政府派出机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会展经济区管委会,区商务局各留一份。

(十九)申请及评定。企业根据要求填写《津南区加快发展会展产业政策扶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街镇、政府派出机构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申报资料初审后召开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报津南区会展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其他事项

(二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实施,试行期两年,如遇国家、市、区政策调整,则做相应调整。

(二十一)项目评审及检查验收等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安排。

(二十二)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意见。

(二十三)本意见由区商务局、区会展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2日


意见反馈

我们倾听您的声音

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与您联系!

邮箱
手机
提交
返回 顶部
意见 反馈
关注会链接
一个全新的会议资源采购平台

打开手机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