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

海口市 会奖政策 2020-04-02 2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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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扶持会展业发展若干规定
(2019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口会展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 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 号)和海南省、海口市关于会展 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 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工作,牵头 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负责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和审核拨付工作, 并做好资金的跟踪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有两种:按规定标准予以补贴和 按项目重点给予扶持。

第五条 同期举办含有会议、展览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可分 别按会议、展览补贴相关条件申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需要重点支持的会展项目。

(二)符合本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 国际性、全国性专业会展项目的引进。

(三)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人才培育及引进、 统计评估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等扶持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公共支出。

(四)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会展项目。

(二)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 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节庆、科普、体育活动及有关赛事中 带有展示展销、人才交流会等项目。

(三)已获得本市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 受会展专项资金。

(四)组织秩序混乱,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安 全事故的会展项目。

(五)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 反国家法律行为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会议项目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在本市举办的会期达 1 天、住宿 2 夜以上的本市以外的参会嘉宾会议,包括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发布 会或订货会、年会、培训等。

(二)补贴标准

1.国内会议。参会人数在 200 人以上,会议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该档次),且总间夜数达到 400 间夜以上, 按三、四、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每间夜 100、120、150 元补贴。 使用多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

对于参会人数达 1000 人以上的国内大型会议,按照以下标 准进行补贴:

(1)外来参会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给予 100 万元补贴。

(2)外来参会人数达 3000 人以上,给予 120 万元补贴。

(3)外来参会人数达 5000 人以上,给予 150 万元补贴。

(4)外来参会人数达 7000 人以上,给予 200 万元补贴。

2.国际会议。参会人数超过 200 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在 50 人以上,会议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该档次),且总间夜数达到 400 间夜以上,按三、四、五星级酒店分别 给予每间夜 150、200、250 元补贴。使用多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

对于参会人数达 1000 人以上的国际大型会议,按照以下标 准进行补贴:

(1)外来参会人数在 1000 人以上,给予 120 万元补贴。

(2)外来参会人数达 3000 人以上,给予 150 万元补贴。

(3)外来参会人数达 5000 人以上,给予 200 万元补贴。

(4)外来参会人数达 7000 人以上,给予 300 万元补贴。

第九条  展览项目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单位或承 办单位,且采取市场化运作。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本省产业发展方向,能推动相关产业 发展。

3.多个主题和内容的单一展览会,只对主题和内容符合条件 的项目进行补贴,并按照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4.对同期举办,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 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5.展览规模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6.申请补贴的展览期应不少于 2 天。

(二)补贴标准

1.新培育举办的展览项目

(1)按照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每届展 览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 150 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 9 平 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与展览区无关的开幕式场地、 茶歇、洽谈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不在标准展位计算 范围),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前三届给予每个展位补贴 600 元,第四、五、六届分别按照每个展位补贴 500、400、300 元。

游艇、航空器、大型机械等不适合在室内展馆举办的展览, 根据实际展览面积乘以 0.5 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按上述补贴标 准给予补贴。

(2)展位数量达到 3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省外参展商比例 不低于 30%的展览,对超出 3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位,每个展 位再增加 300 元的补贴。

(3)境外参展商展位按实际消费展位价格全额补贴(按当 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

(4)每届展览补贴总额最高可达 160 万元。补贴届数原则上不超过 6 届。

2.已举办超过 6 届的展览项目

(1)以前三届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平均值为基数, 对超出的增加展位进行补贴。对超出基数 100、200、300 个以上 标准展位的,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 200、250、300 元的标准予以 补贴。超出基数少于 100 个标准展位的不予补贴。

(2)对实际展位数达到 1000 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展览,对超出 10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增量进行补贴,每个标准展位补贴金额300 元。

(3)每届展览补贴总额最高 60 万元。

3.引进举办的展览项目

(1)展览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300 个的,每届补贴金额为 30 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个标准展位给予 600 元的补贴;为鼓励展览项目在我市定期举办,以 第一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每届在原 资金补贴基础上额外给予 20%的补贴,最多补贴三届。

(2)对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举办的全国性流动大型展览项 目,原则上按照 1.5 万平方米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 900 个的条件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为 100 万元,每增加 1.5 万平方米补贴 100 万元,补贴金额最高可达 300 万元。

(三)对淡季展览的补贴标准。对每年 4 月至 8 月在本市展馆内举办的展览,按展期给予 6 元/平方米/天的场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5 天),每个展览的单届场地租金补贴金额最高可达 60 万元。

(四)线上展会补贴。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机构或企业,依 托自办的实体展会,建立相应的线上展会,产生实际效果的,每 届给予 5 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对重点会展项目的支持。对经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列 入当年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会展项目,按实际运营支出的场租费、 宣传广告费及专业观众邀请费总额的 30%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 政府审批后予以支持。

(一)本市重点培育的专业会展项目,或本市重点引进的国 际国内知名会展公司在本市定期定址举办的专业会展项目。

(二)由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展项目。

(三)在本市举办属于国际性、国家级、专业型,对拉动消 费、促进产业、对外开放、城市营销作用明显的大型综合性活动。

第十二条  扶持会展业发展的基础工作经费。

(一)用于本市会展业宣传推介,会展行业网站建设、互联 网营销推广及会展业宣传推介资料的设计制作。

(二)用于本市会展业外出考察,开展交流合作,申办、引 进国内外品牌会展来本市举办所需的前期必要费用。

(三)用于本市会展机构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 会议和大会协会(ICCA)、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等国际性 或区域性会展组织,或会展项目取得上述组织认证,给予 3 年会 员费、认证费各 50%的奖励。

(四)用于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落户海口的奖励。其中:对 已上市或者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或国内知名会 展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开展会展业务的,从落地后成功 开展业务的三年内每年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五)用于本市会展业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评 比表彰、法律咨询及参加全国性会展竞赛活动等经费。

(六)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单位应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社团组织或事业单位。申请单位为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会展项目按如下规定申请专项资金。

(一)备案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 20 日提交备案材料。为做好项目统筹管理,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年度会展项目备案材料,每年 6 月底前 可以补报当年下半年会展项目材料。材料包括: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政府部门(含行业协会)同意作为项目组织机构的批准文件。

3.申报委托书(由多个单位共同举办的项目,委托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申报,主办单位盖章)。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展览项目提供活动方案。

(二)项目评估。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 3 个工作日 提交相关材料。市商务局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核 查。主要材料包括:

1.评估申请。

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未获得市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说明。

4.会议项目提供会议通知及议程、会议活动方案、会议指南等。

5.展览项目提供展位总平面图和各展馆展位平面图、参展企业名录。

6.会展活动应急预案和公安部门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批 复文件。

(三)项目总结。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内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海口市会展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场地租赁租合同及发票;

3.项目总结;

4.会议项目提交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酒店住宿水单等相关 证明;如申请国际会议补贴还需提供全部境外参会名单表及不少 于 50 人的境外参会人员护照复印件;

5.项目现场彩色照片(会议项目 3 张;展会项目不少于 6 张, 包括开幕式、特装展位、标准展位、配套活动等);

6.展览项目提供展会宣传和专业观众证明材料,包括:

(1)宣传广告费清单、宣传广告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2)专业观众邀请费(交通、住宿)清单、专业观众名单、 专业观众邀请(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

(四)逾期未报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的申请应自条件具备起 1 个月内,向市 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证材料、合同、发票、银 行转帐凭证复印件、活动现场相片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由市商务局或委托第三方对会展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核查,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 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补贴或扶持;符合补贴或扶持条件 的项目,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安排至市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中予 以保障,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后拨付。

第十六条 会展业宣传推广、人才培训、规划调研、统计评 估、行业交流等保障性支出项目资金由市商务局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 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市商务局应对年 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 算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资 料的建档和保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接受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由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补贴或扶 持、取消会展业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由市商务局追回。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会展项目现场评估人员应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 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少于” “不少于”均含本数;“超过”“超出”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期 五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科
2019 年 10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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