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潭洲国际会展中心招展办会资金扶持办法

会奖政策 2020-03-10 15: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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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理委员会
促进潭洲国际会展中心招展办会资金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会展业发展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先导性产业,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结合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的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扶持和激励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引导带动、重点突出、高质高效”的原则,支持在潭洲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潭洲会展”)举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览项目和会议活动。

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日常管理、资金审核拨付、项目绩效评价等,管委会会展局负责落实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扶持招展。对在潭洲会展举办的、承诺连续举办不少于三届、每届展期不低于三天、符合展览主题的展位面积占总展位面积比例70%(含)以上且每个馆标准展位不少于350个的展览项目:单日展览面积达到1个馆(含)的专业类展览项目,每届补助20万元;单日展览面积达到1个馆(含)的工业专业类展览项目,每届补助30万元;单日展览面积达到5个馆(含)以上的消费类展览项目(不限制每个馆标准展位数量),每届补助30万元。室外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视同1个馆。上述展览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当届可叠加申请补助,单届补助累计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总计不超过三届。

 (一)专业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每增加1个馆,增加补助20万元;工业专业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每增加1个馆,增加补助30万元;消费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每增加1个馆增加补助10万元。

(二)展览主题符合佛山市工业产业发展规划中特色支柱、传统优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单日展览面积达到3个馆,且本市登记注册企业参展的展位面积占总展位面积达25%以上的工业专业类展览项目为产地展:展览面积在3(含)-5个馆(含)的,增加补助50万元;展览面积在6个馆(含)-8个馆(含)的,增加补助100万元;展览面积在9个馆(含)以上的,增加补助200万元。

(三)专业类展览项目日平均参观专业观众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按总参观人数每人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届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四)专业类展览项目特装展位面积占总展位面积比例达60%以上的,补助10万元;达到80%以上的,补助30万元。

(五)专业类展览项目举办主体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央企业、上市公司或广东省企业100强等知名企业,按上述企业参展展位面积计算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本项单届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国际化专业类展览项目境外展商不少于三个国家和地区,且境外展商展位面积占总展位面积比例20%以上的,补助30万元。

(七)展览项目列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列入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年度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中133个细分行业项目按展览面积排名前3位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八)举办主体属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认证或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补助 50万元,同时在三龙湾范围登记注册分支机构依法纳税的,一次性增加补助20万元;属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中国企业500强、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年度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办展规模前50位办展机构、省级行业协会组织或广东省企业100强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同时在三龙湾范围登记注册分支机构依法纳税的,一次性增加补助10万元。

  (九)潭洲会展自办或联合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举办,符合佛山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专业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1(含)-3个馆(含)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展览面积在3个馆(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

第四条 支持有影响力的专业会议活动。在潭洲会展举办的,符合佛山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的会议活动,参会人数500人以上的,或参会人数200人以上、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三个国家和地区且人数占总参会人数20%以上的:由国际性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国家级科研学术机构、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央企业举办的,按照实际投入费用(场租、住宿、搭建)的80%给予支持,每届补助不超过50万元;由上市企业、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省级科研学术机构或广东省企业100强举办的,按照实际投入费用(场租、住宿、搭建)的50%给予支持,每届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前款举办主体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并在三龙湾范围登记注册分支机构依法纳税的,一次性增加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展览项目或会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由各级政府或其机构举办的;

(二)已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

(三)没有履行相关承诺的;

(四)经法院裁判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筹备、举办过程中违反与展览、会议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六)组织秩序混乱,引发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故的;

(七)举办主体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扶持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建立备案制度。专项资金按照“事前申请、事后奖补”原则,申请扶持的各类展览项目需在举办前90天、会议活动需在举办前30天向管委会会展局申请备案。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上述时间提前备案的,在办理备案时提供情况说明,可适度放宽。

  实际扶持资金按备案情况和当年预算计划统筹安排,如超出预算计划滚动下一年度拨付。 

第七条 对没有履行相关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冒领、向评审人员行贿等行为的申请主体,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扶持的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所有项目的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 

因展(会)举办主体的原因,引发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取消当届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八条 管委会及会展局、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人员或工作人员在管理、评审和监督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章 术语解释和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中:“消费类展览项目”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以个人日常消费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手机、汽车、电脑等)展销为主题的展览项目。“会议活动”包括会议、培训、奖项、赛事、节事活动等。“展(会)举办主体”是指在整个展览项目或会议活动中负责组织策划、招商招展、经费收支,并与潭洲会展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市场化主体。

有关专业展览项目的术语均遵从《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行业标准的解释。

“世界500强”为近两年曾入选《财富》排名“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为近两年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组织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广东省企业100强”为近两年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广东企业榜单。“中央企业”为“中央管理企业”的简称,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申请本办法资金扶持的相关操作规程由管委会会展局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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