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细则

扬州市 会奖政策 2019-11-12 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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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图网_500839679_wx.jpg

为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旅游项目、旅游品牌建设,招徕更多境内外游客,进一步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6〕15号)、《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管理环节实施细则》(扬旅字〔2018〕36号),特制定《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使用范围

围绕旅游中心工作,重点支持旅游项目补助、品牌建设(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旅游商品开发奖励、品牌企业引进奖励)、游客招徕(过夜游客招徕奖励、举办特色旅游活动补贴、举办会议展览补贴、旅游新线路开发补贴)。

二、认定标准

(一)旅游项目补助

严格执行《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确定的旅游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管理环节实施细则》确定的“公开申报、审查评估、择优决策、立项公示、直接支付、跟踪监督”操作规范,每年二季度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同一项目连续2年获得省、市旅游项目资金扶持的,本年度不予申报。

(二)品牌建设奖励

1、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1)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4)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入选江苏省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入选市级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小镇同时入选省、市级旅游风情小镇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6)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本市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评定为“江苏省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本市旅行社,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同一旅行社同时入选全国百强和省十强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7)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金、银盘级旅游餐馆,一次性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同一饭店主体年度内创成多个品牌,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8)对于各县(市、区)整体创成国家级荣誉(示范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于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部门组织的比赛或展评,根据获奖等级和影响力,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2、旅游商品开发奖励

(1)对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年度研发20种类(相近相似的算一类)以上且研发主题统一、包装精美、以游客购买为主、市场美誉度高的旅游商品企业,给予不高于15万元奖励。

(2)旅游商品企业当年度参加省级(含)以上旅游部门组织的相关旅游商品大赛,获得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且具有市场推广价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且具有市场推广价值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3、品牌企业引进奖励

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旅游投资集团、品牌主题文化酒店、国际会展公司、国际专业赛事俱乐部等,当年在扬州注册落户后,经专家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

(三)游客招徕奖励

1、游客招徕奖励

(1)过夜游客招徕奖励

累计1月、2月、6月、7月、8月、11月、12月招徕国内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含)以上或入境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点,按照国内过夜游客1夜30元/人次、2夜(含)以上50元/人次,入境过夜游客1夜50元/人次、2夜(含)以上8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旅行社(不包括城市旅游推广站)奖励。

在上述7个月内,扬州境内同一家酒店累计接待入境过夜游客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40元/人次奖励,奖励上限为10万元。

(2)大型旅游团队奖励

在上述7个月内,一次性招徕国内团队300人以上、入境团队100人以上,且至少在扬住宿1夜,按照1万元/团的标准给予组团社奖励。

(3)专列、包机、游轮奖励

在上述7个月内,一次性组织专列(停靠扬州火车站)输送客源(豪华旅游专列游客量不低于300人、普通旅游专列游客不低于600人)且在扬至少住宿1夜,按照3万元/次的标准给予组团社奖励;

年度组织包机(起降扬州泰州国际机场,人数不少于50人/次)来扬旅游5架次(含)以上的组团社,按照包机5-9架次,每架次给予3000元奖励;包机10架次(含)及以上的,每架次给予5000元奖励。奖励上限为10万元。

一次性组织游轮(停靠扬州港,人数不少于300人)来扬旅游,按照1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5万元。

注:同时符合第2和第3条政策的,根据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由旅行社组织的、符合第2或第3条政策,可同时享受第1条奖励政策。

2、举办特色旅游活动补贴

特色旅游活动认定要件:特色明显(结合地方区域特色)、游客参与度高(现场参与人数10000人以上),或市场影响力大(现场活动参与人数300人以上、网络及新媒体总点击量50万+、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宣传)。特色旅游活动举办前须报经市旅游局确认并备案。

对“四季旺游”作出突出贡献,在“扬州的夏日”(6月—8月)和“扬州冬季养生节”(12月—次年2月)期间举办、并经市旅游局备案纳入全年活动体系的特色旅游活动,给予主办(承办)单位30万元-100万元的活动补贴;其他时间举办的活动补贴标准不高于30万元。

经专家评审认定。

3、举办会议展览补贴

(1)对在扬住宿2晚(含)以上的省级以上国内会议(参会省份不少于10个),按照外地参会200人、300人、400人及以上的类别,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扬住宿1晚(含)以上的国际会议(参会国家、地区不少于3个),按照外宾参会50人、100人、200人以上的类别,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世界五百强企业、有重大影响或特大规模的会议,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在扬举办的省级以上会展(国内会展的参会省份不少于10个,国际会展的参会国家、地区不少于3个)、展期3天(含)以上、专业展规模200个标准展位以上、综合展规模300个标准展位(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的会展,按照500元/个标准展位进行补贴。对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展会活动,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展位补贴标准最高可上浮50%。

4、旅游新线路开发补贴

年度推出扬州研学旅游、红色旅游等主题旅游新线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年度研学旅游线路接待游客5000人以上、红色旅游线路接待游客3000人以上)的,每条新线路补贴1万—5万元。凡是与外地旅游机构(企事业单位)合作推出的包含两个以上扬州旅游产品的主题旅游新线路,每条新线路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合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法人主体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2、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本年度未受到中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责任投诉。

(二)申报资料

企业法人证明、批复公告、表彰通知、数据台账等其他证明材料(以年度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三)资金拨付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按照《扬州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扬州市旅游业发展引导和奖励资金使用细则》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资金拨付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于一个月内拨付资金。

四、其他事项

1、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之间不得转让和赠送申报项目,对同一申报项目只限定一个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不得虚增申报数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旅游企事业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奖励和补贴资格,追回发放资金,3年内不再予以奖励,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2、本《细则》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原《扬州市游客招徕和企业品牌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细则》(扬财金〔2013〕20号)和《扬州市商务旅游发展和智慧旅游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细则》(扬旅字〔2014〕10号、扬财金〔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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